一、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1.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2.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3.參加保險滿84日後流產者。
二、 給付標準:
生育給付標準,依下列各款辦理:
1.分娩或早產者(死產比照早產規定),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 2 個月 ( 20,400 元) 。
2.流產者 , 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 1 個月 ( 10,200 元) 。
3.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三、 請領手續:
請領生育給付應備下列書件,送所屬投保農會轉本局提出申請 :
1.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應詳填並加蓋投保單位、負責人、經辦人及請領人印章)。
2.嬰兒 出生證明書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應載明父母姓名及嬰兒出生日期) 。
3.流產、死產者 , 應檢附全民健保醫療機構或領有執照之助產士出具之證明書。
4.請領配偶生育給付者,應檢附 證明夫妻關係之戶籍資料。
5.全戶戶籍謄本及加保農地之土地登記謄本或承租契約或會員證明資料 。
注意事項:
1.請領生育給付,應自分娩之當日起2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給付。
2.夫妻同為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時,其生育給付以1人請領為限,不得重複請領。
轉載自–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