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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時間

周一 - 周五: 8AM - 5PM

一、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死亡 或失蹤經法院死亡宣告者, 由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喪葬津貼。

二、 給付標準:
按被保險人死亡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 15 個月 ( 153,000 元) 。

三、 請領手續:
請領喪葬津貼應備下列書據證件,送所屬投保農會轉本局提出申請 :

1.喪葬津貼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應詳填並加蓋投保單位、負責人、經辦人及請領人印章)
2.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3.載有被保險人死亡日期之戶籍謄本或載有死亡登記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
4.申請人如以養子女身分請領者,應檢具記載有收養日期登記之戶籍謄本或檢附殮葬證明文件。
5.被保險人與請領人非同一戶籍者,又無法判別其親屬關係時,應同時檢附申請人現住址戶籍謄本或檢附殮葬證明文件。
6.申請人非被保險人2親等內之親屬者,應檢具支出殯葬費證明文件(如治喪費用開支單據,抬頭請填申請人姓名)。
7.全戶戶籍謄本及加保農地之土地登記謄本或承租契約或會員證明資料 。

注意事項:
1.請領喪葬津貼,應自被保險人死亡當日起2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給付。
2.被保險人死亡,其家屬已領取勞保家屬死亡給付者,仍得依規定請領農保喪葬津貼。
3.有關農保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支出殯葬費有2人以上同時請領而發生爭議未能達成協議時,依內政部於97年1月17日台內社字第097005410號令規定略以,本局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1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本局將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4.有關司法院釋字第609號解釋公布後,農保被保險人因加保前罹患之傷病所致死亡,依內政部95年5月19日台內社字第0950081006號函示精神,如被保險人於加保時尚具農作能力,於加保期間死亡,其喪葬津貼之請領,即依法核給。」、「如被保險人於勞保有效期間罹患傷病,於勞保退保後1年內因同一傷病死亡,並已領取勞保死亡給付,倘其死亡日期亦在農保有效期間者,按該函示避免社會保險資源浪費之意旨,並參照農保條例第18條及勞保條例第22條均設有『同一種保險事故,不得因同一事故,而重複請領』之規定,即所謂『同一事故(死亡)不再重複給予保障』之法理,應不予喪葬津貼。
5.依據內政部99年1月29日台內社字第0980242047號函示略以,依農保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及該部95年5月19日台內社字第0950081006號函示,均係對同一保險事故不得重複請領之規定,以避免社會資源之重複。是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第1項、第2項及第54條第1項、第2項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依國民年金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領取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者,即應為經評估終身無工作能力者,自不再具有從事農業生產工作之農保加保資格,依規定應自其開始領取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或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時起,取消其農保資格;又其既已不具農保被保險人資格,其於領取勞工保險失能年金或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期間死亡,因已非屬農保有效期間發生之事故,自不會發生同一事故重複請領給付之情形。另農保被保險人於領取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或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依農保條例第40條規定,農保被保險人於農保有效期間發生死亡事故,可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農保喪葬津貼;與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遺屬年金給付發給對象,多以依賴被保險人扶養或經濟謀生能力較弱或達一定年齡者之性質有所差異。爰此,農保喪葬津貼與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之遺屬年金給付發放目的、保障對象不同,且請領之條件限制及性質亦有所差異,自無違反同一保險事故不得重複請領之規定。

轉載自–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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